請求拆屋還地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V-113-台聲-1012-2024100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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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12號 聲 請 人 北極真武廟 法定代理人 李世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一如資產管 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3 月27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上字第1856號),聲請再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ㄧ、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 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尚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理由。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5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 4 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 狀 內表明之再審理由,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 判 不服之理由,對於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 第4 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之具體情事,則未據敘明,依上 說明, 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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