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SV-113-台聲-1017-2024101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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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郭鈴鴻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郭美鴻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 年度重上字第229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選任律師王至德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 明定。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前 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48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229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選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