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等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V-113-台聲-1018-2024100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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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18號 聲 請 人 李尚衛 訴訟代理人 陳宗奇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劉玉鳳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7月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上字第251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 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 法院113年度上字第25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而聲請訴訟救 助,並以其因無資力,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 會審查結果,認其符合受扶助標準,且非顯無理由,准予全部扶 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及委任狀可稽。依上說明,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