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聲明異議再抗告而聲請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SV-113-台聲-1021-2024101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21號 聲 請 人 何水源 上列聲請人因債權人新北市板橋區農會等與債務人何俊榮間拍賣 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臺 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抗字第434號),提起再抗告,而聲請 停止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字第434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並聲請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字第65085號強制執行程 序,在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暫停止執行程序云云。惟查聲請人 對原裁定提起之再抗告,業經本院認再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 回,無再裁定停止執行之必要,其聲請裁定停止執行,自屬不應 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吳 青 蓉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胡 明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