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遺產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V-113-台聲-1028-2024100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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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28號 聲 請 人 林應專 訴訟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林應慧間請求返還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聲請再 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確定裁定(下 稱原確定裁定)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定事由,對之聲請再審,係以:原確定裁定未審理伊之再審理由,且不備理由,即駁回伊對最高法院111年度台聲字第2311號確定裁定之再審聲請,違反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226條第3項、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75條第1項規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等語,為其論據。 二、按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496條第1項第1款所謂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係指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定者而言,不包括認定事實不當、裁定不備理由之情形在內。聲請人所主張上述再審理由,係屬原確定裁定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與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情形有間,聲請人依上開條款規定對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