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24

案號

TPSV-113-台聲-1029-20241024-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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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29號 聲 請 人 吳安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若瓔間租佃爭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8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59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 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其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9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補字第137號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9月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聲請人仍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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