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V-113-台聲-1032-2024100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2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瓊慧等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 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93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