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PSV-113-台聲-1033-20241004-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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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3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鍾淑慧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鍾曉芳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 等事件(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291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 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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