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土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4-10-09
案號
TPSV-113-台聲-1037-20241009-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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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37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明州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佳誠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 還土地等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84號),聲請核定第三 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