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SV-113-台聲-1055-2024102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55號 聲 請 人 李政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 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 度聲字第286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 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286號裁定,提 起抗告,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使法院 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 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 該分會回函可憑。依上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