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SV-113-台聲-1062-2024102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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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62號 聲 請 人 潘蔡富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2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152號 ),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152號(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預納裁判費,而其就該裁定之先前裁定(97年度台聲字第1135號、99年度台聲字第588號)聲請再審,因未預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駁回,有各該裁定在卷可稽。茲聲請人又對應繳納裁判費之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應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 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