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SV-113-台聲-1068-2024101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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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68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第一區工程處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聲 請 人 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志明 訴訟代理人 狄彥君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334號),聲請核定 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三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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