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4-10-23
案號
TPSV-113-台聲-1077-2024102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77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王寒與上訴人陳元堃等間請求塗銷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17號),扶助被上訴人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二萬元。 理 由 一、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 項、第466條之3第1項規定,應支出之酬金,視為訴訟費用之一部,由法院酌定之,此觀法律扶助法第3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5第1項規定自明。 二、上述事件之被上訴人向聲請人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審 查決定准予扶助,聲請人台北分會因而支付第三審律師酬金新臺幣2萬元,有該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預付及結案酬金領款單足憑。上述事件訴訟費用應由上訴人負擔,聲請人據以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黃 明 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曾 韻 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