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V-113-台聲-1087-2024112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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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陳聖珠 陳杜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怡銘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再審之訴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1 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 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 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查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 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1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 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 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本 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