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PSV-113-台聲-1095-20241114-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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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095號 聲 請 人 李玉鵬 李玉崑 李意蓮 李玉珍 李玉珠 李玉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軍備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再審之訴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22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3 37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 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抗 字第337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明不服,雖未依聲請 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 ,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 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原確定 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聲請狀無非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 判不服之理由,未敘明該確定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 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蔡 孟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劉 子 豪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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