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SV-113-台聲-1110-2024112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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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10號 聲 請 人 林效先 訴訟代理人 戴智權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王浩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3年 度上更二字第30號),提起上訴,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 定。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 已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26日以108年度救字第95 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二字第3 0號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依上說明,前准聲請人訴訟救助之 效力,自及於本件上訴程序。聲請人以其無資力為由,再聲請訴 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