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V-113-台聲-1119-202411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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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19號 聲 請 人 邱石俊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醫療財團法人徐元智先生醫藥基金會亞東 紀念醫院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 11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聲字第438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43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指明該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各款規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聲請自非合法。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許 紋 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書 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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