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履行契約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PSV-113-台聲-1121-20241204-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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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21號 聲 請 人 翁琦琦 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智宇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3年7月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上字第1594 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 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字第1594號 判決提起上訴,並以其無資力為由,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可 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缺乏經濟 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上訴裁判費。復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 金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回覆單可憑。至另案准予 訴訟救助之效力,並不及於本件。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 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陳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