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PSV-113-台聲-1123-20241121-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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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23號 聲 請 人 李政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 3年度聲字第315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 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並缺乏經濟信用而言。本件聲請人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5號裁定提起抗告,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以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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