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訴訟救助聲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V-113-台聲-1127-202411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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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27號 聲 請 人 謝 諒 獲 指定送達:oreaction6 @gmail.com 黃 敏 祚 黃 哲 彥 Litigation Trust 信託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黃謝桂美之Litigation Trust信託 Highberger, Kakita ,Spencer & Turner MAF Corp.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K. Hung 聲 請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 華民國111年5月24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聲字第1655號),聲 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 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 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 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聲字第1655號裁定聲 請再審,而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 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 ,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聲請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聲請自 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 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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