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程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4-11-13
案號
TPSV-113-台聲-1149-20241113-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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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49號 聲 請 人 交通部公路局中區養護工程分局 法定代理人 謝俊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冠翔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61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92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共新臺幣五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