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PSV-113-台聲-1178-2024112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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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78號 聲 請 人 劉夢蘋 訴訟代理人 温思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胡小川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7年度 家上字第218號),提起上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家事事件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 定准予訴訟救助。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 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107條第1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家事事件法第51條 規定即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字第218號 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 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 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而准許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 證明書及委任狀可稽,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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