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遺產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PSV-113-台聲-1181-2024112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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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181號 聲 請 人 張志宏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桂菲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2年12月27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1301號),聲請再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 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同法第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聲請人對於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本院112 年度台聲字第1301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而聲請人就原確 定裁定及其先前裁定(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028號、112年度台聲字第78號、112年度台聲字第574號、112年度台聲字第1301號)均繳納裁判費並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參酌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堪認其明知聲請再審要件有欠缺,本院得不命其補正,逕認其聲請再審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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