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建築物鄰地使用權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SV-113-台聲-1218-2024121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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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18號 聲 請 人 蘇嘉淑 訴訟代理人 林幸頎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沈芷蓀間請求建築物鄰地使用權事件,對 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8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第二審判決(109 年度上字第405號),提起再審之訴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提起再審之訴,並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 ,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者,專屬該再審之訴之受訴法院管轄。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字第405號 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上開法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停止強制執行程序,自應由管轄該再審事件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管轄。再審原告雖誤向本院提起該再審之訴,惟本院業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17號裁定將之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故依職權將本件聲請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李 國 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麗 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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