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SV-113-台聲-1219-20241211-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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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19號 聲 請 人 呂永堂 呂梅雅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 務處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23日臺灣高等 法院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29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 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者而言。 二、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92號判決,提起 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雖以:聲請人呂永堂長年臥床,名下土地多為公同共有,難以變現;另聲請人呂梅雅以打零工為生,名下無財產等語,為其論據。惟呂永堂名下有土地11筆,並非無經濟信用之交換價值。且聲請人未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有該分會回覆單可憑,足見其非全無資力,且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資力繳納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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