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分割遺產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SV-113-台聲-1221-20241211-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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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21號 聲 請 人 張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鄧秋英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13年7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家 上更一字第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選任施芸婷律師為聲請人之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理 由 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為民事訴訟法第111條所明 定。又當事人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者,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 聲請第三審法院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同法第466條之2第1 項亦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前 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度家救字第41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其對於原法院112年度重家上更一字第8號第二審更審判決,提 起上訴,以無資力為由,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 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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