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PSV-113-台聲-1237-20241211-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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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7號 聲 請 人 祥鎮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俊逸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苗栗縣政府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 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上訴事件(本院11 2年度台上字第1528號),經本院部分廢棄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 院110年度建上字第3號判決,發回更審,已經同院113年度建上 更一字第5號判決聲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並命相對人負擔 該部分發回前之第三審訴訟費用98%,餘由聲請人負擔確定。聲 請人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林 玉 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郁 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