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PSV-113-台聲-1238-2024121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38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禾豐特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鴻文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李宗哲 姚添義 蘇春發 陳盈盈 簡正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啓烽間請求確認使用管理權存在等事件 (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87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怡 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宜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