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回復繼承權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PSV-113-台聲-1241-20241205-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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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41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曾正好(原名曾清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曾錦順等間請求回復繼承權等事 件(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328號、113年度台上字第302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八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張 競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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