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共有物分割協議不存在等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SV-113-台聲-1262-20250108-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1262號 聲 請 人 謝乾隆 上列聲請人因與謝清風等間請求確認共有物分割協議不存在等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第二審判 決(112年度上字第292號),提起上訴,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 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 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此觀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即明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12年度上字第292號判 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查聲請人向法扶會 台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扶 助標準,而准予全部扶助,有該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稽。聲請 人聲請訴訟救助,自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林 慧 貞 法官 賴 惠 慈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王 心 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