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再審聲請再審

日期

2024-10-16

案號

TPSV-113-台聲-972-2024101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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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台聲字第972號 聲 請 人 朱亞娣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基隆市武崙國民小學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16日本院裁定(112年度台聲 字第12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 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2年度台聲字第12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核其書狀所載之內容,並未敘明原確定裁定究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上說明,其再審之聲請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另聲請人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已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9日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 、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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