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PSV-114-台上-145-2025010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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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45號 上 訴 人 黃元立 黃鳳群 鄭家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時猛律師 被 上訴 人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彭成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 0月1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3年度重上字第476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各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 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 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 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坐落桃園市○○區○○段4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上訴人、中華民國與其他人共有,被上訴人為國有土地應有部分之管理者。上訴人以如原判決附圖編號4⑴、4⑵、4⑶、4⑷、4⑸所示建物及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居住使用,並為地上物事實上處分權人。上訴人未能證明系爭土地全體共有人間有分管或默示分管契約存在,或上訴人初始興建系爭地上物係基於行使地上權意思而占有系爭土地,不得僅憑其占有事實,推認因時效取得地上權,自屬無權占有。復斟酌系爭地上物之使用、位置、生活與交通便利等情狀,上訴人受有相當於按土地公告地價年息5%計算租金之不當得利。被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乃權利之正當行使,無權利濫用或違反誠信原則之情。從而,被上訴人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第179條規定,請求上訴人拆除系爭地上物,返還所占土地予被上訴人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並給付新臺幣(下同)19萬60元,及自112年8月3日起每月3200元之不當得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等情,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2項規定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本由法院自由裁量決定。原法院未因上訴人關於申請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事件現行政爭訟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2年度訴字第635號),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核無違背法令。又按法院基於處分權主義及辯論主義,倘上訴人已為完整陳述事實及權利主張,即無闡明使其為追加、變更或提起反訴之義務。上訴人於事實審抗辯系爭地上物占用系爭土地部分居住40餘年,因時效取得地上權而為有權占有,並就此抗辯是否可採經協議列為兩造爭點(原審卷第87、89頁、第141至144頁),核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形,原審審判長未曉諭上訴人提起反訴,無違反闡明義務,亦無突襲裁判可言。再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始主張原判決違反憲法及國際公約保障人民財產權及適當住房權等節暨提出照片,核屬新防禦與新證據,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非本院所得審酌。均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 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