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撤銷贈與等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SV-114-台上-176-20250219-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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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張進興 蔡昀臻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簡晨安律師 華奕超律師 被 上訴 人 徐進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 月1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1年度重上字第851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 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對臺灣高等 法院111年度重上字第85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 判費。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 109號裁定駁回,並於民國113年12月13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 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上訴人仍未繳納裁判費,參照民事訴訟 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 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 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