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SV-114-台上-252-20250213-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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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52號 上 訴 人 A01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周依潔律師 被 上訴 人 A02 訴訟代理人 林亦書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11月13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2年度重家上更 一字第6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且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68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依同法第469條規定,以原判決有所列各款情形之當然違背法令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以原判決有前條以外其他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意旨,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法則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雖以該部分判 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所論斷:兩造於民國88年12月5日結婚,因判決離婚,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兩造合意以上訴人聲請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確定日即108年5月16日為基準日,上訴人婚後之積極財產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二編號1至14「本院認定」欄所示,總計為新臺幣(下同)405萬2236元;消極財產如附表二編號16至18「本院認定」欄所示,總計為478萬8602元,故其婚後財產為負值,應以0元計算。被上訴人婚後之積極財產如附表三編號2至9、編號11至18「本院認定」欄所示,總計為971萬1128元;消極財產如附表三編號21所示,為150萬2448元,故其婚後財產為820萬8680元。至附表一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經兩造於106年5月5日簽訂婚後財產協議書(下稱系爭協議書)分配予被上訴人,被上訴人已依約以300萬元補償上訴人,並就系爭不動產所有權應有部分2/3辦理信託登記予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就附表二編號15所示債權,及附表三編號19、20所示債務,均不應列入上訴人積極財產及被上訴人消極財產,避免重複計算評價。前案兩造間請求汽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法院108年度上字第457號確定判決未將系爭協議書之定性列為重要爭點,於本件並無爭點效之適用。又上訴人於兩造婚姻存續期間有多次與訴外人甲○出國旅遊等不正當男女交往行為,自106年5月11日起即搬離兩造共同住所,更擅自處分被上訴人股票近300萬元,遭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對於婚姻及家庭圓滿、情感維持及家庭經濟穩定之協力明顯減損,如平均分配顯失公平,爰酌減其分配額至兩造剩餘財產差額1/5。是上訴人請求被上訴人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款逾164萬1736元本息部分,即非有據,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或論斷違法,而非表明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末查,原審既認上訴人平均分配兩造剩餘財產差額顯失公平,則應如何調整,要屬其職權裁量之範圍;至上訴人援引本院其他裁判,各就不同問題及事實為審認,要與本件有間,尚難比附援引。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 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黃 鉉 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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