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退休金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SV-114-台上-258-20250227-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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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258號 上 訴 人 王偲豪 被 上訴 人 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 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瑛 被 上訴 人 曾金龍 郭憲紘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嘉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 年7月9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勞上字第116號), 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上訴第三審後,被上訴人台莊投資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台莊資產管理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變更為劉國瑛,茲據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核無不合,先予敘明。 二、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 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人對於原法院112年度勞上字第116號判決提起上訴,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業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7日內補正,並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於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東光派出所,其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經本院於同年12月19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50號裁定予以駁回,此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8日寄存送達於同上派出所,有送達證書足據,茲迄未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爰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高 榮 宏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陳 靜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蔚 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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