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SV-114-台上-92-20250227-1
字號
台上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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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上字第92號 上 訴 人 長泰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冠群 許巧齡 訴訟代理人 施汎泉律師 盧于聖律師 洪鈞柔律師 被 上訴 人 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 法定代理人 陳泰然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新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海燕 張海雲 張海明 張海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 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12年度重上字第227號),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其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定事由提起第三審上訴者,應於上訴狀內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同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另第三審法院應於上訴聲明之範圍內,依上訴理由調查之。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第475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如合併以同法第469條及第469條之1之事由為上訴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憲法法庭裁判,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另第三審法院就未經表明於上訴狀或理由書之事項,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75條但書情形外,亦不調查審認。 二、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 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上訴人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世華銀行)中山分行帳戶於民國108年3月15日經第一審被告張鏡湖(業於108年11月25日死亡)提領新臺幣(下同)1,821萬2,988元(下稱系爭款項),並於同日轉開相同面額、發票人國泰世華銀行東門分行、受款人「中國文化大學」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交付予被上訴人財團法人中國文化大學(下稱文化大學),系爭支票迄未提示兌現,因罹於時效,目前已無法提示兌現,上訴人可至原開票分行申請返還系爭款項,足見張鏡湖所為上開行為,並未致上訴人受有系爭款項之損害,文化大學亦未受有系爭款項之利益。從而,上訴人先位依繼承法律關係、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規定,請求被上訴人張海燕、張海雲、張海明、張海平(下稱張海燕等4人)於繼承張鏡湖之遺產範圍內,與文化大學連帶給付上訴人1,821萬2,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備位依繼承法律關係、公司法第23條第1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79條規定,請求張海燕等4人於繼承張鏡湖之遺產範圍內,與文化大學各給付上訴人1,821萬2,98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算法定遲延利息,如其中一人為給付,其他人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及對張海燕等4人追加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後段規定為請求部分,均無理由,不應准許等情,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命為辯論及已論斷或其他贅述而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者,泛言謂為違法,而非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更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至上訴人上訴本院後,始主張其除受有系爭款項之損害外,另受有無法獲取系爭款項寄託國泰世華銀行所生孳息之損害等語,核屬新主張,依民事訴訟法第476條第1項規定,本院不得審酌。又上訴人於原審所為之聲明或陳述,並無不明瞭或不完足之情,審判長無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義務,上訴人指摘原審違背闡明義務,容有誤會。末查本院97年度台簡上字第6號判決意旨係就與本件不同之事實,而闡述其法律見解,尚無從比附援引,均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 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