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房屋等聲請補充判決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SV-114-台抗-10-20250108-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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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0號 抗 告 人 賀姿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陳猛等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聲請補充 判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 (112年度重上字第223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 限,不包括判決不備理由在內,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之 規定自明。本件抗告人以原法院112年度重上字第223號判決(下 稱原判決),就伊主張「華民安養中心為民國80年間成立之不定 期合夥,與華民外科診所係不同之權利主體,伊父親賀光勛於80 年8月3日僅協議結束華民外科診所營業,並未自華民安養中心退 夥,相對人陳猛盜刻賀光勛印章長期使用、偽造文書,冒名賀光 勛經營華民安養中心」等事證,漏未調查裁判為由,對原判決聲 請補充判決。原法院以:抗告人聲請意旨係指摘原判決取捨證據 、認定事實所持之理由尚未詳盡,並非表明該判決於訴訟標的之 一部或訴訟費用有脫漏情事,其聲請核與補充判決之規定不符, 爰以裁定駁回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違背。抗告意旨,指摘原裁 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邱 景 芬 法官 管 靜 怡 法官 鄭 純 惠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陳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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