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核發農用證明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SV-114-台抗-101-20250305-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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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01號 抗 告 人 詹秀鳳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新北市五股區公所間請求核發農用證明事 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年度抗 字第114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再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2項準用466 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13年度抗字第1140號裁定,提起再抗告 ,未委任律師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經原法院於民國113年10月28日裁定命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1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抗告人逾期仍未補正具律師資 格者為訴訟代理人,原法院因而裁定駁回其再抗告,於法並無違背。抗告論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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