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3-05

案號

TPSV-114-台抗-126-20250305-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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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26號 抗 告 人 李國精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台灣藍天堂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聲請 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3 年度再抗字第2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 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 二、抗告人對於原法院民國113年10月29日113年度抗字第1150號 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表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再審自非合法。原裁定駁回其聲請再審,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呂 淑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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