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行訴訟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PSV-114-台抗-198-20250312-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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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198號 抗 告 人 謝諒獲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 House Int ernational Corp.)等間續行訴訟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 民國108年1月28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於原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日以112年度台聲字第591號裁定駁回,並已合法送達抗告人。抗告人謝諒獲復未申請法律扶助,有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函查結果回覆單可憑。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迄未補正,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之規定,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抗告。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 1項、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胡 宏 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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