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SV-114-台抗-72-20250219-1

字號

台抗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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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抗字第72號 抗 告 人 李政宏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創鉅有限合夥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 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 3年度聲字第315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對原法院113年度聲字第315號 裁定提起抗告(抗告人誤為再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雖其同 時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123號裁 定駁回其聲請,並於民國113年12月5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 據。茲已逾相當期間,抗告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第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抗告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 逕以裁定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 、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陳 麗 玲 法官 陳 麗 芬 法官 游 悦 晨 法官 方 彬 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吳 依 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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