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聲請保全證據抗告而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
日期
2025-01-16
案號
TPSV-114-台聲-10-2025011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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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張淑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朱襄陽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保全證據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裁定(113 年度聲字第78號),提起抗告,而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 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78號裁定 ,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訴訟代理人,惟其業於 民國113年11月28日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且其提起抗告 ,無須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 為其訴訟代理人,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吳 美 蒼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賴 立 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