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貨款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V-114-台聲-109-2025012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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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墨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梓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宥維茶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本院111年度台上字第2190號、113年度台上字第2019號),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七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瑜 娟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胡 宏 文 法官 周 群 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謝 榕 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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