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V-114-台聲-113-2025012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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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僑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淞坡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政叡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立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排除侵害等 事件(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72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 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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