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日期

2025-01-22

案號

TPSV-114-台聲-12-2025012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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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蔣三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其祥等間分配表異議之訴聲請再審事件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移送前來,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對本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42號確定裁定聲請 再審為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聲請裁定於該再審 之裁判確定前,停止強制執行。惟查聲請人所提再審之聲請,業 經本院另以裁定予以駁回,自無再裁定停止強制執行之必要,其 本件聲請,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 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周 群 翔 法官 王 怡 雯 法官 李 瑜 娟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 佳 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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