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SV-114-台聲-123-20250212-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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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陳碧玉 上列聲請人因何明元與林榮彬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110 年度台上字第1645號、112年度台上字第648號),扶助何明元,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四萬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吳 青 蓉 法官 許 紋 華 法官 賴 惠 慈 法官 林 慧 貞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江 鍊 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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