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SV-114-台聲-137-2025022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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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37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 005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15號裁定駁回,此項裁定,業於113年12月24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另聲請人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已經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140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