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聲請法官迴避聲請再審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SV-114-台聲-138-20250226-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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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 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1日本院裁定(113 年度台聲字第704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預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聲字第7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 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經本院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16號裁定駁回,該裁定於113年12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迄未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至其再次聲請訴訟救助,另由本院以114年度台聲字第139號裁定駁回,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 02條第1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黃 明 發 法官 呂 淑 玲 法官 陶 亞 琴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郭 金 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