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聲請再審而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SV-114-台聲-140-20250220-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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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黃仁傑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李昀軒等間侵害著作權有關人格權爭議等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7月17日本院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 005號),聲請再審,而第二次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第三審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因無資力支出訴訟 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關於無資力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05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以113年度台聲字第1215號裁定駁回。其再次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證據釋明其確已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上信用,致無資力支付本件裁判費,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能准許。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最高法院智慧財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蔡 和 憲 法官 陳 容 正 法官 吳 美 蒼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趙 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