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拆屋還地等上訴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PSV-114-台聲-154-20250227-1
字號
台聲
法院
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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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台聲字第154號 聲 請 人 詹蔣美妹 詹 勳 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防部政治作戰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對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11 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號),提起上訴,而聲請選任訴訟代理人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當事人因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得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 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關於無資力之事由, 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2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 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上更一字第28 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無資力為由,向本院聲請選任律 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 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無資力,且缺乏經濟上之信用,致無法委 任訴訟代理人。依上說明,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 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林 金 吾 法官 陳 靜 芬 法官 蔡 孟 珊 法官 藍 雅 清 法官 高 榮 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林 沛 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